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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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工地坠楼事件原因一直如坠云雾
法院判安监局及时查明真相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讯  5年前,温州鹿城区的香港大厦建设过程中,一名男子坠楼死亡。是刑事案件,自杀事件,还是生产安全事故?目前尚无明确结论。今年4月,香港大厦的开发商就该事故的性质问题提起诉讼。日前,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益公司)开发、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香港大厦工地上,一名男子从9楼坠落身亡。此后,该工程获得了温州市优质工程奖。2005年1月26日,金益公司向温州市建设局举报了该事故。2005年6月,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建设局转交的举报材料后,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初步证实当天发生了人员伤亡事故一事,至于死者是否建筑公司员工、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坠楼及坠楼的原因等细节,尚待进一步核实。
  调查期间,金益公司发函催告温州市安监局抓紧作出事故性质认定。该局于2005年11月10日发出反馈函,称由于事故发生时有关单位没有报案、尸体已经火化等原因,致使死者坠楼原因无法确认;已发函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死亡原因;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将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此,金益公司认为该反馈函不是针对事故性质所作的结论性意见,被告自接受案件近一年时间内没有作出调查结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今年4月,该公司起诉温州市安监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只要伤亡事件存在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可能性,被告就应当依法履行该职责。而《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性质。据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拖延履行行政职责。
  7月7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至迟于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